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3-040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
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取消部分
议案的公告》(2023-035))。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国有企业连续聘任同一
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国有企业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
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
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
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同时,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有企业当前
执行的会计师事务所轮换规定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一致的,或者没有规定的,
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统筹安排,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两年内完成衔接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经公司向罗平县国资委员会报备并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5月22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88,796,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7.45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88,597,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7.396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99,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99,3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06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99,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61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63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14%;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4215%;反对 15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0196%;弃权 5,1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590%。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62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81%;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5008%;反对 16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9403%;弃权 5,1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590%。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62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81%;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5008%;反对 17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49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63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07%;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1204%;反对 15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87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59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63%;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12%;反对 17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4992%;弃权 28,2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1495%。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63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14%;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4215%;反对 15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0196%;弃权 5,1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590%。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63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14%;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4215%;反对 15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0196%;弃权 5,1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590%。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59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57%;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2%;反对 19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9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62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81%;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5008%;反对 17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49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61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96%;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720%;反对 18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72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耿春丽、李妍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
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