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丰股份: 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5-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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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3〕苏涤证券字第 5 号
致: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试 行)》(以下简称“《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 “本所”)指派孙俐律师、潘春香律师出席了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在《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星期五)14:00 在上海市
嘉定区新培路 51 号焦点梦想园 A 座三层公司会议室,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6 日 9:15-9:25,
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
括:
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447,995,97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1,507,589,677 股的 29.716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3 人,
代表股份数量为 433,511,4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553%;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14,484,4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08%。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仲汉根先生担任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主持人。
  本所律师和召集人共同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
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资格,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
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情况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
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47,555,1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4,043,7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6.9568%;反对 44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425%;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47,555,1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4,043,7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6.9568%;反对 44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425%;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47,555,1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4,043,7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47,555,1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4,043,7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46,278,2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2,766,8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88.1412%;反对 1,71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8581%;弃
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47,555,1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4,043,7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6.9568%;反对 44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425%;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46,278,2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2,766,8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88.1412%;反对 1,71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8581%;弃
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仲汉根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该议案的表 决情况为 :同意 14,131,786 股,占 出席会 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 份的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4,043,7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46,278,2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2,766,8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公司部分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律师签章页)
 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孙   俐
        张桂江
 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高新区五一路             潘春香
    希望小镇 1-1#楼五、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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