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越龙山: 古越龙山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5-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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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59       证券简称:古越龙山           公告编号:2023-023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8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1    -            2023/6/2      2023/6/2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6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911,542,413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8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72,923,393.04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1    -         2023/6/2      2023/6/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本次现金红利的发放,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绍兴黄酒集团有限公司由公司自行派发,其他
股东由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1)对于 A 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
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
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分红派息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8 元。个人股东及证
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
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
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
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
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072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
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
                                   “沪股通”)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
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072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其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
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8 元(含税)
                         。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5-85176000
特此公告。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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