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第八届董事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召开之前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相关材料,并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经充分沟通后,我们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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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dings Limited 和 Izar Holding Co 持有的新华三集团有限公司 49%股权(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 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予以认可,并且同意公司将本次交易的相关
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定,相关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相关
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我们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予以认可,并且同意公司将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相关
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徐经长 周绍朋 徐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