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三年五月
致: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
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启
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
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一)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
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
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
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鉴此,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5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
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沙市高新产业开发区林语路 181 号会议室召开。
投票,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6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 名,均为公司董事
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2023 年 5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为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
公司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 6 名,代表股份总数
为 38,338,5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256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
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经查验,除本所律师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现任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资格。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
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
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结果。
(三)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359,293,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为:同意 359,293,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为:同意 359,293,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为:同意 359,293,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为:同意 359,293,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为:同意 359,293,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098,1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 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为:同意 359,293,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098,1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 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关联股东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 268,409,03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 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098,1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 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为:同意 359,293,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098,1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 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关联股东湖南美纳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侯银华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 56,344,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0%;反对 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098,1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 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为:同意 359,293,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59,293,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表决结果为:同意 359,293,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098,1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 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为:本议案为累积投票,得票数为 320,956,510 股,占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296%。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
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
经办律师:
人:
朱志怡 周琳凯
经办律师:
张灵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