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兴股份: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5-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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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五月
           广 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 于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意见书
致 : 南兴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接受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兴
股份”)的委托,指派戴毅律师、周佳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南兴股
份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南兴股份《章程》的规
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 决 程 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 、 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南兴股份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南兴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
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
议 审 议 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下午在广东省东莞市
沙田镇进港中路 8 号南兴股份会议室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南兴股份董事长
                      -1-
詹 谏 醒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
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 股 东 大会规则》和南兴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 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由南兴股份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下同)共计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9,274,687 股,占南兴股份
股 份 总 数的 47.1389%。其中:
日 下 午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收 市后 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深圳 分 公
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南兴股份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
决 权 的 股份数为 138,285,575 股,占南兴股份股份总数的 46.8041%。
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计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89,112 股,占南
兴 股 份股份总数的 0.3348%。
   (三)南兴股份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
级 管 理 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南兴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
有效的。
   三 、 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
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
案进行了表决,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果;结合本
                         -2-
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 次 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139,252,987 股同意、21,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
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99.9844%、0.0156%、0.0000%。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139,211,487 股同意、63,2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
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99.9546%、0.0454%、0.0000%。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139,211,487 股同意、63,2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
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99.9546%、0.0454%、0.0000%。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139,230,887 股同意、43,8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
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99.9686%、0.0314%、0.0000%。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139,252,987 股同意、21,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
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99.9844%、0.0156%、0.0000%。
   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3-
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 1,240,937 股同意、63,200 股反对、0 股
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的 股 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539%、4.8461%、0.0000%。
   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 139,211,487 股同意、63,2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 的 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6%、0.0454%、0.0000%。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139,252,987 股同意、21,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
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99.9844%、0.0156%、0.0000%。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 大 会 规则》和南兴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 、 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兴股份《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 表 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广 东 君信经纶君厚 律师事务所            律 师:戴   毅
  负 责 人:赖伟坚
  中国      广州                     周    佳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 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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