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子股份: 山子股份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5-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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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子高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山子高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
内容。
议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下午 2:00 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1800
号国华金融中心 42 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兼副总裁章玉明先
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5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15-9:25、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时间为:2023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共 4 人,代表股份 2,989,582,80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9.9034%。
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3 年 5 月 1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共 104 人,代表股份 34,593,861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酬方案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听取了
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
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001,736,8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2580%;反对 22,418,6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7413%;弃权 2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536,24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6258%;反对 22,418,67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3156%;弃权 2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7%。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001,736,8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2580%;反对 22,418,6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7413%;弃权 2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536,24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6258%;反对 22,418,674 股,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3156%;弃权 2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7%。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001,718,5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2574%;反对 22,436,9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7419%;弃权 2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517,94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749%;反对 22,436,97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3665%;弃权 2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7%。
   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 3,001,096,9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2368%;反对 23,058,6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7625%;弃权 2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896,279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469%;反对 23,058,643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0945%;弃权 2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7%。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001,745,4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2583%;反对 22,410,0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7410%;弃权 2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544,84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6497%;反对 22,410,07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917%;弃权 2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7%。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001,835,2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2612%;反对 22,320,2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7381%;弃权 2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634,64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8993%;反对 22,320,27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421%;弃权 2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7%。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002,046,5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2682%;反对 22,108,9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7311%;弃权 2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845,94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866%;反对 22,108,97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4547%;弃权 2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7%。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002,645,3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2880%;反对 21,510,2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7113%;弃权 2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4,444,66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508%;反对 21,510,26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7906%;弃权 2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7%。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001,464,8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股份的 99.2490%;反对 22,690,6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7503%;弃权 2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264,24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697%;反对 22,690,67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0717%;弃权 2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7%。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001,733,8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2579%;反对 22,421,6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7414%;弃权 2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533,24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6174%;反对 22,421,67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3239%;弃权 2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7%。
     《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001,736,8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2580%;反对 22,418,6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7413%;弃权 2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536,24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6258%;反对 22,418,67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3156%;弃权 2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7%。
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000,571,2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股份的 99.2194%;反对 23,584,3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7799%;弃权 2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370,59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857%;反对 23,584,32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5557%;弃权 2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7%。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000,287,6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2101%;反对 23,867,9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7892%;弃权 2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086,99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5974%;反对 23,867,92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3440%;弃权 2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7%。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备战(签名)
    (公章)
主任:孙加锋(签名)____________   尚斯佳(签名)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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