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埃科技”或“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美埃科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美
埃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美埃科技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美埃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根据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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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2023 年 4 月 29 日发布的《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股东大会通
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6 日(星期五)下午 14:30。网
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5 月 26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26 日的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26 日 9:15-15:00。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蓝霞路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5 月 22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
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代理人共计 10 名,持股数共计 93,332,465 股,占美埃科技总股本的 69.4438%。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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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
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
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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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1)《提名蒋立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提名 Yap Wee Keong(叶伟强)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3)《提名 Chin Kim Fa(陈矜桦)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提名祁伟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提名沈晋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提名王尧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提名王昊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提名 Wong Wei Shyan(王薇娴)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
(2)《提名朱春英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议案 9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上述议案 15 涉及关联股东,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上述议案 17、18、19 已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上
述议案 6、7、11、12、13、14、15、17、18 为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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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3 年 5 月 26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