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3)承义法字第 00172 号
致: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唐民松、李宏成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公
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与要求,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
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开的。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届监事会提出。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已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以公告的
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
议事项、出席人员、出席会议股东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
公告刊登于 2023 年 5 月 5 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距 2023 年 5 月 26 日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已超过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是 2023 年 5 月 23 日,与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星期五)下午 14:30,在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纺织南路 80 号公司会议室按公告的内容与要求
如期召开。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
根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签名,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代表共 8 人,
持有公司股份 438,218,074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46.44%;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8 人,持有公司股份 6,358,637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0.67%;均为截至到 2023 年 5 月 2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及
本律师。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
程序,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各项议案逐个进行了投票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及本律师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没有表示异议。
会议审议议案:
(一)
、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41,834,9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
表决结果:通过
(二)
、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41,487,6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 %。
表决结果:通过
(三)
、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441,487,6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41,487,6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441,788,9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公司关于拟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40,367,5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 2,264,1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64,128 股)
,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公司 2023 年度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41,441,6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40,941,6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东所持股份的 0.62%。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因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2023)承义法字第 00172 号《安徽承义律师
事务所关于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唐民松
经办律师:唐民松
李宏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