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
所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电重
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 2023 年 5 月 26 日召
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所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华
电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投资天津华电科创基地 6MW 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
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全资子公司华电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工机械”)拟
以自有资金 4,757.82 万元在其厂区内投资建设天津华电科创基地 6MW 屋
顶光伏发电项目,项目所发电量自行消纳。
我们认为本次投资符合公司“十四五”发展规划,有利于加快推进
公司 BIPV 等新业务落地,有利于降低重工机械的生产成本,不会对公司、
重工机械当期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投资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同意重工机械本次投资事项。
王琨 黄阳华 吴培国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