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
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的《关于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书面整改报告》议
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收到的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天地(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46 号)文件的相关要
求,对所涉事项进行整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本次《关于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书面整改报
告》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书面整改报告》的内容。
独立董事:陈平、郑德珵、肖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