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专项意见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书面整改报告的专项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公司章程》
《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天地(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
出具的关于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书面整改报告发表意
见如下: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下发
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2023]46 号)(以下简称“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或“
《决定书》
”)后高
度重视,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制度的要求,就决定书提出的
问题进行全面自查,针对涉及问题制定了限期整改措施,拟定了《深圳市天地(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书面整改报
告》(以下简称“《整改报告》”)。
我们认为:
《整改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46 号):“关于
对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相关要求,整
改措施及计划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切实可行,监事会同意该《整改报告》。监
事会将严格督促公司长期落实整改计划,积极提升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和公司治
理等方面的规范运作水平,进一步加强公司风险防控能力。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