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重工: 振华重工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交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5-26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 600320 900947   证券简称 振华重工 振华 B 股   编号:临 2023-017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交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
                     于发出要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前,公司股本总额 5,268,353,501 股。其中,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集团”)直接持有 663,223,375 股,
持股比例为 12.59%;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交建”)直接
持有 855,542,044 股,持股比例为 16.24%;中交集团(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交香港”)直接持有 916,755,840 股,持股比例为 17.40%。因此,中
交集团合计控制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的比例为 46.23%,为公司控股股东。
     一、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580,506,050 股(含),其中中交
集团拟现金认购股票数量不低于本次实际发行股票数量的 30%,且认购金额不
低于 10 亿元。按照上述认购规模,本次发行完成后,中交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
东。
   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后中交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比
例将超过 30%
   本次发行完成后,中交集团取得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中交集团及其一致行
动人中国交建、中交香港合计控制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将超过 30%。
     三、中交集团本次认购新股的锁定期为 36 个月
  中交集团已在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认购协议中承诺,自
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过程中取得
的新股。
  四、公司拟就免于发出要约事宜提请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
  公司拟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中交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
宜,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综上,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满足以下
情形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
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
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
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因此,在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表决通过、且中
交集团承诺三年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新股的情况下,中交集团参与本次认购属于
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同时,根据《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
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专项法律意见书》,中交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中国
交建与中交香港具有实施本次股份认购的主体资格;在公司本次发行取得相关批
准、授权及同意的情况下,中交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中国交建与中交香港的本次
股份认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振华重工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