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关于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3)第 5021-2 号
致: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梁定君律师、覃锦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
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并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
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
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
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1-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2023年5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发出
法律意见书
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3年5月25日(星期四)14点30分在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桂中大道9号华锡大厦3楼桂华厅由公司董
事长蔡勇先生主持召开;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
统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2023 年 5 月 25 日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依据《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
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
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于2023
年5月19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2人,
-2-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代 表 股 份 432,479,856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股 权 登 记 日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规定
法律意见书
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见证律
法律意见书
师。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
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
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
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依据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经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25人,代表股份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表决情况如下:
-3-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451,213,491股,占出席会
法律意见书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0%;反对28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63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733,635股,
股份的98.5045%;反对28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451,213,491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0%;反对28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6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733,6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8.5045%;反对28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4-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法律意见书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盖章)
法律意见书
负责人: 朱继斌 经办律师(签字)
梁定君
覃 锦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