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电力: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3-05-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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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 年修订)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3 年修订)
(经 2023 年 5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〇二三年五月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 年修订)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
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
    《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2)》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办公室
   公司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负责保管监事会印
章。对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
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
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
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
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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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
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职工监事在注意相关保密要求情况下,就议题
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
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
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应在三日
内由监事会办公室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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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
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
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
议记录或书面资料备查。
   监事会会主席之外的人员召集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应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监事会主席不能召集的原因及召集人产生的依据。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
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
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
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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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特别是监事会定期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方式召开。
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监事会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以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时,会议召集人要向监事说明具体的
特殊情况,且监事要在会后按规定及时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
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邮寄至公司监事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
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
未亲自参加监事会会议且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会后应及时审
查会议决议及记录。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监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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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中进行专门授权。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
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一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或超过监事总
数三人之一以上监事的委托。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
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职,监事会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仍不改正的,
可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其予以罢免。
   第十三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四条定期报告的审议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
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应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
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
异议的,应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监事会应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
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应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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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七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
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的内容。
   第十九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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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
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
        “以上”包括本数。
   本办法自 2023 年 5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 2007 年 9 月 5 日召开的公司 2007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同
日废止。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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