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的规定,作为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审核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议案及
有关资料,就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
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
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认为其均能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基于此,同意
聘任陈卫先生为总经理、吴国明先生为副总经理、李阳先生为副总经理、赵伟锋
先生为副总经理、陶春雷先生为副总经理、李炳军先生为副总经理、陈圣华先生
为财务总监、张龙先生为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签字:
薛 跃 王瑞林 刘 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