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八届一次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能
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的核查,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下述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合情况,我们认为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
希先生、张俊俊先生任副总经理,夏雪玲女士任财务负责人,郑毅先
生任总经济师,沈琦女士任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
(以下无正文)
(本页系《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八届一次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高 垚 张志旺 徐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