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博济医
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
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意见:
一、 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我们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
项进行逐项核查和谨慎论证,认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
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
条件。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该议案。
二、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和预案(修订稿)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
案和预案(修订稿)后认为:本次发行的方案和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
案切实可行,本次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该方案和预案。
三、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
结合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且填补被摊
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可行。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该报告。
四、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未来
公司业务整体战略发展的规划,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次募集资金的到位和投
入使用后,将有利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满足公司经营规模快速增长的需求,加
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推动公司长期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该报告。
五、 关于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事项对即期回
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也对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相关措施及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该议案。
独立董事:余鹏翼、谢康、陈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