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
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导向以
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
合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相关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
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
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
理性,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
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
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
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谢康、陈青、余鹏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