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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依法行使监事
会职权,规范监事会工作程序,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监事会指依法设立,由股东大会及职工代表大
会分别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对公司财务、业务情况依法实
行监督的公司常设监察机构。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监 事
第三条 公司监事人选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
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
更换,监事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
务。
第七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
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由监事会形成书面材料,
提交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不得利用其地位和职权
谋取私利。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
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
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会会议
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
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经提议的,应在十
日内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为:电话通知和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特快专递、邮寄、
传真等)。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
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本人因故不
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表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
范围。
第十七条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方
式,也可以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
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任何一位监
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指定专人作会议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会议议题、
监事发言要点、决议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有出席会议
的监事和记录人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
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