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366 证券简称:宏柏新材 公告编号:2023-036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5 元
每股转增股份 0.4 股
?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除权(息)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条件流通股
日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23/5/31 - 2023/6/1 2023/6/1 2023/6/1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4 月 6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37,385,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25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转增 174,954,000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612,339,000 股。
三、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除权(息)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条件流通股
日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23/5/31 - 2023/6/1 2023/6/1 2023/6/1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
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
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
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
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宏柏化学有限公司、宏柏(亞洲)集团有限公司、南昌龙厚实业有限公司和新余
市宝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四位股东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5 元;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
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5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
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
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
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25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25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退税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即“沪
股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 0.225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
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
公司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5 元。
(6)本次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金来源为股本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本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变动数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227,079,931 90,831,973 317,911,904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210,305,069 84,122,027 294,427,096
三、股份总数 437,385,000 174,954,000 612,339,000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612,339,000 股摊薄计算的 2022 年度每股收益为 0.58
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98-6806051
特此公告。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