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ST 花王 公告编号:2023-036
债券代码:113595 债券简称:花王转债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的
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收到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23】0597号《关于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
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相关规定,现
将《问询函》公告如下: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 2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根据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第 13.1.1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项借款逾期、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募集资金临时补流未归还等事项,年审会计
师对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此外,公司 2022 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1,549.75 万元,
较上年同期下降 65.4%,净利润-2,448.42 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当前
行业趋势、业务模式、在手订单等情况,及公司连续三年持续亏损、2023 年第一
季度营业收入及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大幅下滑的情况,说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
仍未有实际改善;(2)结合对前述问题的回复,说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确
定性是否影响会计报表编制的持续经营基础,以及公司为改善持续经营能力拟采
取或已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注册会计师对“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相关
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可回收性、对部分出现信用风险客户计提信用/资产减值损
失的恰当性”两个事项无法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根据公司 2022 年年报
及会计师出具的上期保留意见消除专项说明,上述保留意见涉及的相关事项已消
除。请公司补充披露:(1)年审会计师对上期非标涉及事项在本期消除的判断过程,
是否与公司前任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发表明确结论;(2)
上述事项在本期的会计处理具体情况,并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监管规则适
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等相关规定,明确说明是否需要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以及对本期期初和当期审计意见的影响。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率较上年同期大幅上升的原因系上年同期部分项目取得结算报告调减的收入较
大,报告期受该项因素影响较小。请公司补充披露:(1)分项目列示本期取得结算
报告的项目收入确认情况,是否存在调节收入的情况,并说明相关收入确认政策、
结算政策是否与以往年度一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2)分产
品列示主营业务营业成本的具体构成,是否与往年存在较大差异;(3)结合前述情
况说明公司毛利率大幅上升的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请年审会计
师就问题(1)发表意见。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4.38 亿元,本期计提坏账准备 7,636.7 万元;合同资产账面余
额 5.12 亿元,本期计提减值准备 72.74 万元。此外,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包含
PPP 项目投资 4.26 亿元,未计提减值准备。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收入确认
政策、履约进度、应收账款账期、收款情况等说明公司应收账款计提减值准备是
否充分;(2)列示合同资产余额前 5 名客户的名称、期末余额、形成时间、预计结
算时间,评估相关资产是否存在结算风险,本年度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说
明非流动资产中 PPP 项目投资的具体内容、业务模式、投资时点、履行的审议
程序、存在的相关风险,并说明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是否合理。请年审会计师就
上述减值准备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
网安建设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期末余额为 2.77 亿元,中信网安(武汉)投
资发展有限公司期末余额为 5,947.64 万元,新疆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水利工程有限
公司期末余额为 3,342.79 万。请你公司:(1)说明上述联营企业最近三年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情况,如有亏损的,请说明亏损的原因。(2)说明是否对上述长期股权投
资进行减值测试,如是,结合减值测试选取的具体参数、假设及详细测算过程等,
说明减值计提的充分性;如否,请说明是否存在联营企业亏损但未计提减值的情
形及其具体原因。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增长 115.94%;其中,本期新增暂借款 7,072.92 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新增
暂借款的具体情况,包括拆借对象、拆借利率、拆借原因等,说明是否具有商业
合理性,拆借对象是否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审议和披露程
序。
针对前述问题,公司依据《格式准则第 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
露指引等规定要求,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露的,应当说明无法披
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收到函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以上为《问询函》的全部内容,公司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回复《问
询函》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