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61 证券简称:农产品 公告编号:2023-022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5 月 24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24 日上午 9:15-9:25 和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代科技大厦东座 13 楼农产品会议室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共 19 人,代表股份数 1,095,873,9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1,696,964,131 股的 64.5785%;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576,922,663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1,696,964,131 股的 33.99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17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518,951,2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公司部分董事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监
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深
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
表决结果如下(以下表决结果统计百分比数据如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
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同意的股份数 1,094,620,9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857%;
反对的股份数 1,08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988%;
弃权的股份数 16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55%。
同意的股份数 1,094,785,6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007%;
反对的股份数 1,08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988%;
弃权的股份数 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9,251,0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9.4742%;
反对的股份数 1,08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4756%;
弃权的股份数 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503%。
同意的股份数 1,094,620,9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857%;
反对的股份数 1,08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988%;
弃权的股份数 16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55%。
同意的股份数 1,094,620,9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857%;
反对的股份数 1,08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988%;
弃权的股份数 16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55%。
同意的股份数 1,094,783,8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005%;
反对的股份数 1,084,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990%;
弃权的股份数 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9,249,2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9.4567%;
反对的股份数 1,08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4930%;
弃权的股份数 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503%。
同意的股份数 1,094,785,6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007%;
反对的股份数 1,08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988%;
弃权的股份数 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5%。
同意的股份数 1,094,620,9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857%;
反对的股份数 1,068,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975%;
弃权的股份数 184,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6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