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科科技: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5-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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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
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
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
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竞价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
行的发行程序合法合规,竞价结果真实有效,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确认竞价结果后及时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
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1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说 明书》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调整后的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确定的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
及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发行
数量、限售期、上市地点、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及本
次发行决议有效期等内容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 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修订后的发行预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 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充分论证了本次向 特定对象
发行的背景和目的,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
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
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并提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及
拟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修订后的论证分析报告。
  经核查,我们认为:
          《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使
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以及公 司整体战
略发展方向,推动实现公司业务板块的延伸布局,提升公司研发能力,有利于
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修订后的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
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
一致同意该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子公司联科新材料本次向临朐农商行申请并使用
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含)的综合授信额度,是为满足日常运营 需要,
更好地促进业务拓展。公司信誉良好,经营稳健,财务风险可控,具备较好的
偿债能力。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 文 件 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宜。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部分IPO募投项目延期,不涉及募投项目实 施主体、
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和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和公司日常业务
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且募投项目延期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IPO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更正事项符合相关规定,
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董事会对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更正
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同意本次
更正事项。同时要求公司加强财务报表的监管和审核工作,杜绝类似事件的发
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
 黄方亮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
 于兴泉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
 张居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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