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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法字(2023)0094 号
致: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杨希律师、洪国琼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对公司召开的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8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将本次董
事会通过的《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共 2 项议
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
式、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
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 15 点 00 分在广东省揭东经
济试验区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微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实施的投票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期间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平台实施的投票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 9:15-15:00 期间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
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 197,456,9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8.0465%。本所律师已核查了
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人数 9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94,359,6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
证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于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对于网络投
票,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
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91,583,339 股,反对 145,000 股,弃权 88,300 股,同意股
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1,664,940 股,反对 145,000 股,弃权 88,30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9346%。
表决结果:同意 291,583,339 股,反对 145,000 股,弃权 88,300 股,同意股
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和本所律师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