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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以下简
称“本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以下简称
“本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本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合
称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
规章及贵公司现行有效的《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周舫律师、石芸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会议,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有
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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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
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2023年3月24日发布的《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本次会议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
出决议,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通知
根据贵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在贵公司网站、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具备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的《中海油田服务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
及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和《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
东会议会议资料》,贵公司已将本次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时间、地点、方
式、出席人员等事项通知了全体股东。
综上所述,贵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会议召开二十一日前(不含会议日)以
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本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和本次
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现场会议分别于2023年5月24日上午10:00、2023年5月24
日上午10:15、2023年5月24日上午10:30如期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
区海油大街201号中海油服主楼311室召开,贵公司董事长赵顺强先生主持本次
会议。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
易 系 统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2023 年 5 月 24 日 9:15-9:25 、 9:30-11:30 和
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
致。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名(包括现场出席和网
络投票),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53,952,68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2.385750%。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4名(包括现场出席和网络投
票),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23,849,71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92508%。
(2)本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
出席本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名(包括现场出席
和网络投票),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23,849,817股,占贵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
(3)本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
出席本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930,102,967股,占贵公司H股股份总数的51.355013%,为现场出席投票。
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董事会
邀请的其他人士。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结合的方式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投票,视
同在本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上就相同议案作出相同的投票;参加现场会议的A
股股东分别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和本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上投票。本次H股类
别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
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及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
点,并告知现场参会股东参阅贵公司关于本次会议最终表决结果的公告。该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非累积投票议案
告。
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23年度境内及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并授权董事会
确定其报酬。
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数20%的H股的议案。
(2)本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
(3)本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