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龙净: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5-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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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88          证券简称:ST 龙净       公告编号:2023-040
转债代码:110068          转债简称:龙净转债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8 元(含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和证券
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含税),待实际转让
股票时按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香港市场投资者
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62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
法人股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5/31      -      2023/6/1     2023/6/1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4 月 7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 2022 年年末的公司总股本 1,071,464,473 股为基
数进行测算,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含税),拟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92,863,605.14
元(含税)。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因公司发行的“龙净转债”处于转股期,
最终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数将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份数为准,公
司将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5/31     -      2023/6/1     2023/6/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
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经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确认,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净实业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西藏阳光泓瑞工贸有限公司、龙岩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龙
岩市海润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
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股东
持股期限计算并扣缴。
  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
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
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
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规定,由公司按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 0.162
元派发现金红利。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收协定的
规定执行。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沪股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
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0.16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享受税收协
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
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8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7-2210288
  特此公告。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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