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58 证券简称:永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7
转债代码:113646 转债简称:永吉转债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5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5/30 - 2023/5/31 2023/5/31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4 月 20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875,800 股不参与
本次分红。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回购证券专用账户股份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2.5 元(含税),剩余的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
度分配。本次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具体分派情况
鉴于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永吉转债”已进入转股期,为保证公
司本次权益分派时总股本不发生变化,自 2023 年 5 月 24 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
日间,
“永吉转债”停止转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
关公告。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与 2023 年 5 月 23 日公司股票收盘
后的总股本一致。
公司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权益
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419,966,856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
议案》,公司向全体股东实施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2.5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
金红利 104,772,764.00 元(以截至 2023 年 5 月 23 日的总股本进行计算,为含税
金额),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3)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
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
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
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
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
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419,091,056×0.25)/ 419,966,856≈0.2495(元
/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495)+0]÷(1+0)=前收盘价
格-0.2495(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5/30 - 2023/5/31 2023/5/3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贵州永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云
商印务有限公司及邓维加。
存放于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的本公司股份,根据相关规定不参与现金分红。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25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
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
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其
取得的股息红利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25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22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
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
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
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
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
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25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
股人民币 0.2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851-86607332
特此公告。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