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3)承义法字第 00169 号
致: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高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乐股份”)的委托,指派司慧、张亘律师(以下简称“本
律师”)就高乐股份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
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高乐股份第七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二十日
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本次股东大
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高乐股份股东和授权代表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数 315,857,369 股,均为截至 2023 年 5 月 19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高乐股份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分别由高乐股份第七届董事会和第七届监事会
提出,并提前二十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
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
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15,856,7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15,856,7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315,856,7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15,856,7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
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15,856,7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5,856,7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5,856,7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项目投资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5,856,7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高乐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2023)承义法字第 00169 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鲍金桥
经办律师:司 慧
张 亘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