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以
及《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以下简称“
《对
外担保制度》
”)等有关规定,作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慎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对被提名人资料的审阅,被提名人具有较高
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担
任公司董事的资格,符合上交所、香港联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岳鹏先生、仝翔宇先生为公司董
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
《关于为安顺公司办理固定资产贷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安顺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
顺公司”
)办理固定资产贷款提供担保,有利于安顺公司经营与项目
建设,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成本,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安顺公司主体资格、财务状况及
担保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2022 年)、
《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及《对
外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安顺公司向中
行安顺分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傅 捷
(此页无正文,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谢兰军
(此页无正文,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周北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