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王哲先生、李泓波先生、吕丰美先生、颜华先生、陈秋芳女士的个人
履历,未发现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之情形,亦未有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
司相关职务的条件。经了解,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
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王哲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李泓波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
经理、聘任吕丰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颜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
陈秋芳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汪东、黄继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