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长春吉大正元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后,
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更新的发行方案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方案切实可行,综合
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
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升盈利能力、增强
公司发展潜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公司本次更新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
订稿)》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公司资金实力,
满足公司业务发展所带来的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巩固行业地位,提升
公司综合竞争力,提高公司应对宏观环境冲击的抗风险能力,实现公司健康可持
续发展。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编制的《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
稿)》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
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原则、依
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
四、公司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于逢良先生,该向特定对
象发行事项及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事项
构成关联交易。该项交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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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
影响。
五、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
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相应承诺。前述措施及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要求,填补回报措施切实可行,有利于提升
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效益,相关主体出具保证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
承诺,有效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六、公司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相关议题根据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核。
该事项后续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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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关于公司
出席会议监事签字:
陈 敏 刘海涛 张智勇
毛 彦 施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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