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环宇: 东方环宇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5-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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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706              证券简称:东方环宇       公告编号:2023-020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70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5/30     -     2023/5/31    2023/5/31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6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上披露的《东方环宇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89,382,714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7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32,567,899.80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5/30     -     2023/5/31    2023/5/3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李明、李伟伟、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
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
规定,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
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70 元;对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 1 年以内(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7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
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
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63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
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股票,其股息红利
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进行派发,根据《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
的相关规定,按 10%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63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该类
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的相关规定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
纳现金红利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70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994-2266135
特此公告。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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