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龙激光: 德龙激光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5-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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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70           证券简称:德龙激光        公告编号:2023-017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4 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7 日的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03,36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4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1,344,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赵裕兴、北京沃衍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江阴天龙重工机械有限公
司、江苏中煤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苏州德展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现金红
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
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期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40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
币 0.4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
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
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人民币 0.36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每股人民币 0.3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申请。对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参照 QFII 股东执行。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
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
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
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
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
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
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本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2-65079108
     特此公告。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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