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定的要求,作为广
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为
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我们审核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
议案,现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公司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各项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
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
案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调整编制的《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
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
订稿)的议案》。
三、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
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本次发行编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
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分析论
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
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式可行,发行方案公平、合理,即期回报摊薄填
补的具体措施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
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
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本次发行编制的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
状况的影响做出了充分详细地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发行进行充分的了
解。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五、《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
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
承诺调整后的内容合法、合规,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
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修订稿)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方案,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
(修订稿)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发行对象惠州市利元亨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
议》的内容及签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