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普林: 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5-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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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支付现金购买 TCL 数
码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泰和电路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标的公司”)20%的股权并向标的公司增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
重组”)。
  为本次交易的目的,公司聘请了深圳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联评估”)担任本次重组的评估机构,其已就本次重组出具了《天津普林电路股
份有限公司拟购买泰和电路科技(惠州)有限公司 20%股权暨对泰和电路科技
(惠州)有限公司增资涉及泰和电路科技(惠州)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
目资产评估报告》(深中联评报字[2023]第 82 号)(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
告》”)。经审慎判断,就本次重组中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
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等资产评估相关事项
作出以下说明: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重组聘请的评估机构中联评估符合相关专业评估资质要求,除正常的
业务往来关系外,该等机构及经办人员与公司及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及所涉各
方均无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
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遵循了市
场通行惯例和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公司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
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采用了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
对标的公司全部股东权益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择了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本次
评估结果。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评估机构
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
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公司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
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
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出
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交易定价方式合理。本次交易聘请的评
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和胜任能力,评估方法选取理由
充分,具体工作中按资产评估准则等法规要求执行了现场核查,取得了相应的
证据资料,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综上所述,公司就本次重组事项委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
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
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特此说明。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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