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 牛 山: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5-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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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我们作为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
会第五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资格、条件和要求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我们一致
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条件。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
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我们一致认为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
于公司生产经营,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能够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募集资金的使用有
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保持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预案》的内容,我们一致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内容,我们一致认为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的战略
发展规划方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优化公司业务结构,
增强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健康长远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
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一致认为根据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到账时间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且最近五个会计
年度公司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
况,因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报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
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
影响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关于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
回报的影响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出具的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
补措施的承诺,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完成后对
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填补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做出的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的影响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并同意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
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内容,我们一致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论证
分析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签署《附条件生效
的股权收购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罗牛山畜牧有限公司与海南德胜海纳中启实
业有限公司签署了《海南罗牛山畜牧有限公司与海南德胜海纳中启实
业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
                  ,收购海南德胜海纳中启实
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儋州罗牛山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45%股权。经审议,
我们一致认为该协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签署<附
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
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
东回报规划》的内容,根据《公司法》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证监发〔2012〕37 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认为《罗牛
山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内容充
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有
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
规划>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印遇龙
                                    张秋生
                                    于爱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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