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612 证券简称:焦作万方 公告编号:202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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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5 月 23 日(星期二)下午 2 点 30 分。
(二)召开地点: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焦新路南侧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23 日,上午 9:15-下
午 15:00。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谢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8 人,代表股份 238,435,14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19.999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8 人,代表股份 238,435,14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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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6 人,代表股份 34,725,6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6 人,代表股份 34,725,6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九)董事 8 人、监事 3 人出席本次大会;高级管理人员 4 人、律师 2 人列席本次
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提案表决结果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229,795,1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764%;反
对 7,951,9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350%;弃权 688,088
股(其中 ,因 未投票 默认弃 0 股),占出 席本 次股东 大会有 效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6,085,6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1193%;
反对 7,951,9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992%;弃权
份总数的 1.9815%。
表决结果:该提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该提案表决通过。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229,735,2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513%;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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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8,019,3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33%;弃权 680,588
股(其中 ,因 未投票 默认弃 0 股),占出 席本 次股东 大会有 效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6,025,7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468%;
反对 8,019,3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933%;弃权
份总数的 1.9599%。
表决结果:该提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该提案表决通过。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229,829,2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907%;反
对 7,925,3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39%;弃权 680,588
股(其中 ,因 未投票 默认弃 0 股),占出 席本 次股东 大会有 效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6,119,7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2175%;
反对 7,925,3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226%;弃权
份总数的 1.9599%。
表决结果:该提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该提案表决通过。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233,870,3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855%;反
对 4,564,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45%;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0,160,8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546%;
反对 4,564,8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454%;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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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提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该提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潘兴高 逯国亮
(三)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委托,指派潘兴高、逯国亮律师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及列
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监事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