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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3】第 0417 号
致: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
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
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
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
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
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 14 时 00 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
事长高明主持。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股东为股权登记日(2023 年 5 月 1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2113%。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
法资格。
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4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136,01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18%。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
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
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
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164,843,62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股数 19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弃权股数 19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164,843,62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股数 19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弃权股数 19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164,843,62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股数 19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弃权股数 19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164,843,62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股数 19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弃权股数 19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164,843,62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股数 19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弃权股数 19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164,843,62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股数 19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弃权股数 19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164,843,81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19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股数 2,135,818 股,反对股数 0 股,195 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8%。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164,843,62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股数 19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弃权股数 19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股数 2,135,623 股,反对股数 195 股,弃权股数 195
股,同意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7%。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164,843,62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股数 19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弃权股数 19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