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和《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族激光”)独
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实施了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大族激光科
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做出相应的调整,本次调整审议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股
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为 29.57 元/份。
独立董事:谢家伟、王天广、潘同文、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