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立
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独立意见
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
生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董事会审议决策
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
权行权的安排。
二、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公
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销原因及数量
合法合规,且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此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不会影响公司《2022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注销部
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俞小莉、刘海生、彭颖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