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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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3〕天衡意字第 098 号
致: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许理想、
潘舒原律师作为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专项律师,就题
述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引 言
一、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用语具有如
下特定的含义:
公司 是指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是指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是指 本法律意见书的经办律师许理想、潘舒原律
师。
上证所信息公司 是指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 是指 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法》 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 是指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 是指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象屿集团 是指 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象屿地产 是指 象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完整引用外,相关数据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四
位数字。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
成。
二、律师声明事项
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和本次股东大会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股票帐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
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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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
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本所律师不对该等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负责。
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无副本,各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以公告方式发出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列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及地点、网络投票时间和方式、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
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下午 15 点 00 分,在厦门市湖里区
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 85 号象屿集团大厦 A 栋 11 楼 1103 号会议室召
开,和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根据上证所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网络投
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实际时间和方式
与公告的时间和方式一致。
议公告中所列的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和上证所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22 人,代表
公司股份 1,292,200,5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0820 %。
以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
证所信息公司验证其身份。
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法律意见书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有审议事项都已在《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各项议
案进行表决。
(三)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委托上证所信息公司合并统计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1,292,024,67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863%;600 股反对;175,30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39,032,85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736%;600 股反对;175,300 股弃权。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1,292,024,67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863%;600 股反对;175,30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39,032,85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736%;600 股反对;175,300 股弃权。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1,292,024,67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863%;600 股反对;175,30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39,032,85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736%;600 股反对;175,300 股弃权。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1,292,024,67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863%;600 股反对;175,300 股弃权。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39,032,85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736%;600 股反对;175,300 股弃权。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1,292,199,97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9%;600 股反对;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39,208,15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5%;6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1,292,199,97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9%;600 股反对;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39,208,15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5%;600 股反对;0 股弃权。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1,292,199,97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9%;600 股反对;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39,208,15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5%;600 股反对;0 股弃权。
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1,271,294,74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3821%;20,730,532 股反对;175,30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18,302,91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84.9823%;20,730,532 股反对;175,300 股弃
权。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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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