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森股份: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5-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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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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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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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 14:00 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 9 时 15 分至 9 时 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分期间、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期间、13 时至 15 时期间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 9 时 15 分至 15 时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90,994,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7472%。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
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依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90,990,9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3%;反
对 3,3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90,990,9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3%;反
对 3,3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90,990,9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3%;反
对 3,3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90,990,9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3%;反
对 3,3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90,990,9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3%;反
对 3,3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90,990,9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3%;反
对 3,3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90,990,9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3%;反
对 3,3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285%;反对 3,3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5715%;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90,990,9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3%;反
对 3,3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285%;反对 3,3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5715%;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90,990,9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3%;反
对 3,3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
(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0,990,9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3%;反
对 3,3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285%;反对 3,3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5715%;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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