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精装转债”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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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精装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见字(2023)第002号
致: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天精装”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列席“精装转债”
(债券代码:127055)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现行
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
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
(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特作如下声明:
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为副本、扫描件或复
印件的,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或相符;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
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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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且无任
何隐瞒、疏漏之处。
信达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公司、债券持有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在此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告材料,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
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信达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发布
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
会议地点、会议召开及投票表决方式、债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
项等。
区车公庙泰然八路深业泰然大厦 C 座 8 楼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
持,采用现场与通讯结合的方式召开,并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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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券持有人名册、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含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公司本期未
偿还债券共计910张,代表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共计91,000元,占本期未
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0.0158%。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现场与通讯结合的方式召开,并采取记名方式表
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审议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910 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
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超过二分之一同意,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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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信达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及信达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