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3-040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3/4 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通
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5 月 22 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2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80 人,代表股份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8 人,代表股份 1,933,788,3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879%;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 262 人,代表股份 919,407,36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395%。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共计 276 人,代表股份 606,239,9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9936%。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7 人,代表股份 167,622,5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67%;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259 人,代表股份 438,617,36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069%。
列席了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总体表决情况为: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为: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为: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为: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为: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为: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为: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3/4 以上,获得通过。
GRIFOLS,S.A.回避了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总数为 1,766,165,808 股)
总体表决情况为: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GRIFOLS,S.A.回避了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总数为 1,766,165,808 股)
总体表决情况为: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为: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