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七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认真审议本次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后,经审慎分析,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为控股孙公司宜春力元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 3000 万元债务提
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开展项目建设取得项目用地的实际需求,整体风险可控,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事
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控股孙公司宜春力元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事宜。
独立董事:付于武、张陶伟、蒋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