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对提交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就相关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向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
二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22 日,该日期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浙江棒杰
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
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安排。
制,增强公司管理层及核心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
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22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4 名
激励对象授予 290.00 万份股票 期权,向符 合授予条件 的 46 名激 励对象授予
二、对关于与江山经济开发区签订高效光伏电池片及大尺寸硅片切片项目投
资协议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结合自身光伏领域优势及我国光伏产业快速发展的机遇,依
托战略股东及公司光伏管理团队丰富的经验和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体制创新、
发展活力及产业政策支持,投资建设 16GW 高效光伏电池片及 16GW 大尺寸硅片切
片生产基地,实现公司光伏主营业务产能快速提升及一体化布局,形成新的利润
增长点,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有力支持,是公司实施战略发展的重要举措,对公
司未来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和推动作用。
此次签订投资协议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与江山经济开发区签订投资协议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张 诚 杨隽萍 孙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