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涛涛车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涛涛车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
判断,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 35,000 万元投资建设新
项目,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超
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
定,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
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审议通过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为《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