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达制造: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5-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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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99             证券简称:科达制造             公告编号:2023-040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68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5/26     -       2023/5/29       2023/5/29
   ?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 5 月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
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
基于此,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
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1,948,419,929 股扣除公司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 30,563,538 股,即以 1,917,856,391 股为基数,每 10 股
派发现金红利 6.80 元(含税),共分配现金股利 1,304,142,345.88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五号——权益分派》等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
分配方案涉及现金红利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它形式的分配方案,
因此公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 1,948,419,929 股,剔除不参与分配
的公司回购股份 30,563,538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为 1,917,856,391 股。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
=1,917,856,391×0.68÷1,948,419,929≈0.6693 元。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6693)÷(1+0)=(前
收盘价格-0.6693)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5/26        -             2023/5/29    2023/5/2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及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
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
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梁桐灿、卢勤、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控股”)、边
程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根据新华联控股破产重整事项管理人的函件要求,
新华联控股的红利款将发放至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管理人账户。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
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
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实际税负为 10%。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人民币 0.68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
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
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 10%的实际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为人民币 0.612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
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61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沪股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
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公司依据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612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
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
人可以依照相关税收协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5)对于投资公司在瑞士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ory
Receipts, GDR)的符合境内外相关监管规则的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GDR 投资
者”),其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 GDR 对应的境内基础 A 股股
票名义持有人 Citi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派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等相关税收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自获取 GDR 分红收
入后,如 GDR 投资者需要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GDR 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与 A 股股东股权登记日相同,GDR 投资者的除权
除息日为 2023 年 5 月 25 日,现金红利发放日是 2023 年 6 月 5 日,将由 Citi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通过 Euroclear Bank SA/NV、Clearstream Banking, S.A.发放给
GDR 投资者。
    (6)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68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757-23833869
    特此公告。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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