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作为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
审阅,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充分、有效的沟通,并事前予以认可。
一、《关于投资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投资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认
为公司拟参与设立产业基金,有利于公司布局战略新兴产业,加快推进公司向新技
术、新领域方向融合发展。本次交易完全按照市场规则进行,遵循自愿、公平合
理、协商一致的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投资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
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
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之签字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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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晓鸣 姚 铮 吴引引